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近日,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提供給他人,為他人實施網絡詐騙提供支付結算幫助而構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李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拘役四個月的刑罰,并處罰金。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李某通過網絡得知提供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可以獲利,于是辦理多張銀行卡,先后在廣東省茂名市、福建省福州市將自己的手機、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實施網絡詐騙的支付結算。周某共計獲利7060元,李某共計獲利3600元。
2021年1月7日,李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勸解和陪同周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經查明,李某提供給他人用于支付結算的農業銀行卡、建設銀行卡、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卡等8張銀行卡被用于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以上銀行卡在2020年12月22日至 12月27日收到轉入資金共計100萬余元,其中崔某、高某等被害人被騙錢款轉入李某的銀行卡賬戶共計23萬余元。周某提供給他人用于支付結算的上海浦發銀行卡、興業銀行卡、重慶銀行卡等11張銀行卡被用于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以上銀行卡在 2020 年 12 月 22日至28日收到轉入資金共計230萬余元,其中蘇某等被害人被騙錢款轉入周某的銀行卡賬戶共計5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周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院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犯罪后的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中的銀行卡,也是“斷卡”行動中的“兩卡”之一,“斷卡”行動是指嚴厲打擊、治理、懲戒實名制辦理手機卡、銀行卡,以出售、出借、轉借等方式提供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其他違法犯罪的行為。“兩卡”分別是手機卡(包括我們平時所用的三大運營商的手機卡,也包括虛擬運營商的電話卡,同時還包括物聯網卡);銀行卡(包括個人銀行卡,也包括對公賬戶及結算卡,同時還包括非銀行支付賬戶,即我們平時所說的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
買賣、租借“兩卡”均屬于違法行為,切勿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銀行卡買賣、租借給犯罪分子,否則將面臨信用懲戒、限制業務、嚴管賬戶、法律處分等四大懲戒。
來源: 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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